另外,從分銷比例看,《辦法》將單一間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所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為15%、30%,即分別下調5個及20個百分點,並增加對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的承貸份額要求,規定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70%。
有關《辦法》從籌組模式納入分組銀團模式,改變目前銀團模式較為單一的現狀。銀行可以通過期限、利率等貸款條件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條件的貸款。分組銀團貸款一般不超過三個組別,各組別原則上需要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參加,僅有一家銀行的組別不得超過一個,且應當設置統一的代理行。
該局鼓勵銀行就4種情況下採取銀團貸款方式,應付大額貸款,包括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的風險暴露超過貸款行一級資本凈額2.5%的大額風險暴露;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以及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