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政府宣布,製定《投資基金法》法律草案,取代現行實施近25年有關規範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令。現有投資基金及有關業務實體將有1年過渡期。澳門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新法是希望加快發展現代金融業,促進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
新法的規範加強與國際監管制度接軌,新增投資基金向同一集團內投資的謹慎性限制;同時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包括提高投資基金說明書及基金資料概要資訊披露的要求。法案又建議擴大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允許以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劉杏娟認為,參考鄰近較成熟市場的地區法律,在澳門創造有利的發展環境,有助吸引外地機構在澳發行基金或落戶發展,同時希望葡語國家的投資者透過中葡金融服務平台,參與及認購本澳投資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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