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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石油化工:法院命令發新股前雖通知大股東王健生

海峽石油化工(0852)發通告指,公司執行董事兼最終控股股東之一王健透過單方面申請,從香港高等法院取得針對海峽石油化工、 執董兼最終控股股東姚國梁、 獨立非執行董事鄧珩、執董譚笑及馬毅的命令,規定於通過任何發行新股份的決議前,以及在訂立任何具法律約束力的義務或文件以發行新股份前,上述被告須提前不包括週末72小時通知王。

通告續指,命令更要求提供有關發行該股份的原因、認購人身份、發行該股份的價格及將予發行股份數量的詳細資料。該命令將持續至明日上午11時正,除非法院進一步命令予以更改或延續。有關王先生單方面申請的法律程序押後至明日上午9時30分。

王健目前持有海峽石油化工逾一半的已發行股份,其中49.06%透過與姚共同控制的公司Forever Winner International  Ltd. 持有,2.38 %透過全資附屬公司Speed Success Group Limited持有。

董事會澄清,海峽石油化工僅探討進行股份配售的可行性,並未與任何配售代理或投資者訂立任何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