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傳媒新浪網報道,中國光大集團前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唐雙寧罪成,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處罰金20萬元(人民幣,下同),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30萬元。。
法院並對唐雙寧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分別返還被害單位或者上繳國庫。
案情指,2003年4月,被告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將其保管、使用的價值301.5萬元公共財物據為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貸款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102萬餘元。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唐雙寧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唐雙寧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和部分受賄事實,所犯貪污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對其所犯貪污罪可減輕處罰,所犯受賄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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