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件指出,要求罷免易生活全部現任董事的6名股東,可能均為中國內地居民,生活及事業皆在中國內地,他們如要認購或交易非滬港通或深港通的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易生活的股份),便需要從國內轉移資金至香港。
然而,6名股東轉移資金購買港股的行為,涉嫌違反中國內地法律,導致其股東身份存疑,引致行使股東權利缺乏適法基礎。特此要求易生活作出調查。
中國創新投資又在函件中提出,依據中國內地法律相關規定,內地居民合法購買超過10萬元人民幣價值的香港股票的方法,僅有移民財產轉移方式。而若6名股東已經移民的話,持股信息應當已經顯示其海外居民身份,因為中國法律嚴禁雙重國籍。
故此,理論上申報自己是中國居民,包括常住地、通信地、工作地、手機號、 護照號等等都是中國內地的話,就可排除其移民財產轉移方式。
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中國創新投資要求公司委託中國律師對6名股東轉移資金出境之合法性進行深入調查,並向中國內地舉報可能的外匯違法行為。如以上買股款項涉嫌來源海外可被公訴的罪行,在香港已有機會構成處理犯罪得益(即清洗黑錢罪行),公司也應當向香港的有關部門作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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