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公布,對指尖悅動(6860)及八名前董事採取紀律行動,並譴責指尖悅動,及對前執行董事及首席財務官劉展喜、前執行董事及聯席公司秘書王在成、前執行董事吳俊傑、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姚敏茹作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及譴責。
聯交所又就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及譴責前執行董事、主席及首席執行官劉傑,另批評前執行董事朱炎彬、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郭靜鬥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柳建華。
聯交所指令朱炎彬、郭靜鬥及柳建華日後若要再獲委任為聯交所上市公司或將於聯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決條件是須完成18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董事職責、《企業管治守則》及《上市規則》有關須予公布的交易的規定的內容各至少3小時。
聯交所又進一步指令: 若劉傑及吳俊傑任何一人於今次紀律行動聲明日期起計14天後擔任該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根據《上市規則》第 2A.10A(2)(b)條予以取消。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裁定指尖悅動就招股章程及配發結果公告內的披露資料以及因未有披露將上市所得款項淨額用於認購事項及或有關款項用途的變更,而違反《上市規則》第 2.13(2)、11.07 及/或11.13 條。
因未有在相關年報及中期報告內披露上市所得款項淨額用途的變更而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及當時的附錄十六第11(8)段﹔另因未有就認購事項諮詢合規顧問而違反《上市規則》第3A.23(2)及3A.23(3)條。該公司亦因未有及時公布Brick Heads貸款、施嘉豪貸款及佘啟光貸款而違反《上市規則》第14.34條。
另外聯交所指,除了吳俊傑以外的相關董事沒有採取足夠行動確保該公司有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保障該公司權益,違反《上市規則》第3.08條﹔此外,劉展喜、王在成、吳俊傑及姚敏茹沒有在上市科的調查中給予合作,違反現載於《上市規則》第 3.09C(2)條的董事責任。他們不再擔任該公司董事後,仍有責任應聯交所合理要求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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