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稿指,與聯交所在一項執法行動中合作,令聯交所得以就主板公司指尖悅動(6860)及其八名前任董事的失當行為,及違反他們對指尖悅動及其附屬公司的責任一事,對他們採取紀律行動。同時,證監會亦正就上述涉嫌失當行為,尋求原訟法庭頒布取消資格令和賠償令。
是次調查,主要針對相關董事涉及有問題的投資和向外部人士授出貸款的失當行為。特別是,這些貸款絕大部分均已違約,導致指尖悅動及其附屬公司蒙受超過6.6億元的損失。有鑑於此,證監會於2023年10月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行動,以尋求對指尖悅動及其八名前任董事作出包括取消資格令和賠償令等。
事緣在指尖銳動上市時,當時的全體董事包括非執行董事,議決採納了一項政策,使若干投資決定得以繞過董事會批准。在該集團於2018年7月上市後不久,便在董事會不知情下,動用上市集資所得,將4.5億元投資於一隻基金。其後於2019年12月將該基金部分贖回,隨即動用另外2.5億元投資一家小型私人公司所發行的貸款票據。證監會後來發現,該集團因投資於該貸款票據違約,連同利息蒙受2.5875億元損失。
證監會其後發現,於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間,該集團及其兩家附屬公司與15名借款人訂立20份貸款協議,涉及貸款超過5億元。該集團其後蒙受減值虧損約4.24億元,該等貸款有逾80%出現違約。該會去年11月因此擴大其法律行動所針對的失當行為範圍,以涵蓋該等貸款,以及尤其是前任董事沒有在訂立該等貸款前採取適當的程序和進行盡職審查的情況。此外該會已將指尖悅動的該兩家附屬公司名列相關法律程序的答辯人。
證監會指稱,指尖銳動因為投資貸款票據、批出貸款所引致的損失,歸因於前任董事劉傑、王、劉展喜、朱、郭及/或姚違反對公司的責任,故此負有法律責任,須向該集團及其附屬公司賠償損失。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表示:「公司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負責公司管治,有義務監督管理層的活動,及確保訂立充分的內部監控政策和程序及其有效執行。採納寬鬆政策,使董事無需對重大決定作出監督,並不能成為免除董事責任的藉口。這些人員的積極監督有助鞏固管理層致力在全公司推行誠信文化及道德操守的承諾。」。他稱,是次聯合執法行動展現出證監會與聯交所之間的策略性合作取得有效的監管成果。
在2023年7月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發出的聯合聲明中,證監會重申上市公司妥善地進行財務活動,特別是在授出貸款時的重要性。證監會強調,董事會及轄下的審核委員會應明白到其有責任防止上市公司資產出現損失或被不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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