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金融領域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意見》,指出在粵港澳大灣區持續優化「跨境理財通」試點,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港澳金融機構購買港澳金融機構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擴大參與機構範圍和合資格投資產品範圍等。
《意見》提出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與中資金融機構同類新金融服務、120天內就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服務的申請作出決定、支持依法跨境購買一定種類的境外金融服務、便利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轉移匯入匯出、完善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安排、全面加強金融監管等六方面提出20條政策措施。
當中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與中資金融機構同類新金融服務的新金融服務,是指未在中國境內提供,但已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提供和被監管的金融服務。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開展。新金融服務的具體開展形式可為許可形式或試點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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