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刊定新監管規定,擴大可售予香港公眾的上市結構性基金的範圍,增加了個股槓桿及反向產品(Single Stock Leveraged and Inverse Products),以及界定收益上市結構性基金(Defined Outcome Listed Structured Funds)。於個股槓桿及反向產品方面,證監會表示,只會接受在主要海外交易所上市及具高流通量的超高市值股票作為標的,同時不包括可能於香港雙重上市的海外上市股票,及在任何內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證監會解釋,於權衡這些複雜及嶄新的產品,對香港投資者帶來的潛在利益及風險後,原有的上市結構性基金的監管框架內,施加了額外的投資者保障機制和措施,其中包括若相關股票的波幅較大,個股槓桿及反向產品只可採用較小的槓桿倍數。值得一提的是,一般其產品的最大槓桿倍數為正負兩倍。
證監會表示,有關產品於海外市場日益受歡迎,因此愈來愈多產品發行人有意在港推出產品,更料上述產品將成為香港投資者,買賣或對沖熱門海外個股的工具,或作為其在亞洲交易時段內的價格探索工具,亦可為投資者提供更具定制化的投資選擇。
證監會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蔡鳳儀表示,將與業界保持溝通,並探索對香港投資者及市場整體有利的產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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