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nsa就巴拿馬審計長對長和(0001)續約指控作出分析報道,指出根據舊97年合約,續約條款無需審計長批准,惟2008年《巴拿馬港口一般法》則需經巴拿馬海事局明確授權和總審計長批准,而根據「共和國總審計長的組織法」,當時的審計長 Gerardo Solís 有義務批准該續約,而其他官員應該意識到,合約沒有獲得審計長Solís的認可,並應要求Solís認可。最後,報道指出,根據政治憲法第18條,公職人員的責任較私人責任廣泛。
巴拿馬審計長Anel Flores昨稱,時任審計長Gerardo Solís在2021年沒有批准將兩個港口的25年特許經營合約續簽給巴拿馬港口公司(PPC)。這項聲明提出了兩個獨立但相關的法律問題。第一是:PPC合約的續約是不是必須經過審計長批准的法律行為?其次,如果續約需要背書,那麼沒有背書誰來負責?
2021年6月23日,巴拿馬海事局(AMP)批准自動續簽與PPC公司的合同,該公司維持了巴拿馬國家經濟補償條件,與Mireya Moscoso總統(1999-2004)執政期間達成的條件相同。
報道引述1997年第5號法律包含與巴拿馬國家簽訂的PPC合同,其中規定了該合約的續約條款:「2.9 特許經營期限本合約自生效之日起計算,期限為25年。雙方同意,只要公司已履行本合約規定的所有基本義務,本合約將根據相同條款和條件自動延長25年。」。
報道指,正如內容所示,續約條款無需審計長批准。然而,2008年第56號法律《巴拿馬港口一般法》(Ley General de Puertos de Panamá)第32條規定:「特許權合約可根據相關方的要求進行修改、轉讓、延長或續簽,並經巴拿馬海事局明確授權和總審計長批准,符合法律及其規定。在轉讓合約權利的情况下,各方必須向巴拿馬海事局申請並獲得相應的授權。」。
審計署的認可是政治憲法(Constitución Política)設立的一項法案,旨在驗證、監督和保護公共資產和資金。根據與國家達成的各項優惠協議,此項要求不能是可選的。
報道指,「共和國總審計長的組織法」第55條規定總審計長的職能,其中「c」部分規定:「c)批准工資單、國庫帳目以及國家簽訂的涉及公共資金支出或公共資產分配的合約;」。意味著,在批准與PPC續約時,當時的審計長 Gerardo Solís 有義務批准該續約。
報道指,雖然時任審計長Solís主要負責批准,但參與此更新過程的其他官員也應承擔責任,都應該確保巴拿馬海事局妥善處理事務,因此,他們應該意識到沒有獲得審計長Solís的認可,並應要求Solís繼續認可。
報道指,根據政治憲法第18條,公職人員的責任較私人責任廣泛,如下所述:「第十八條 個人只因違反憲法或法律而對當局承擔責任。公務員也因同樣的原因以及超越其職責或未履行職責而承擔責任。」,這項憲法授權定義了公共職能的本質:遵守和執行國家現行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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