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禁止名泰富證券的前負責人員兼執行董事黃麗璇重投業界六個月,由今年6月4日至12月3日止,原因是她沒有適當地管理信貸風險和識別及報告客戶的可疑交易模式。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21年1月,於三名現金客戶在名泰富開立帳戶並只存入1萬元到各自的帳戶後不久,名泰富在沒有收到該三名客戶的申請的情況下,向三人各批授40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交易限額,並在三個交易日完成買賣後,股份其後股價暴跌,觸發潛在市場失當行為及洗錢的合理懷疑,涉案前負責人員卻沒有跟進。
該等交易限額應名泰富大股東的要求成功獲批,但是該行沒有對該三名客戶財務狀況妥善盡職審查,而其中一名客戶獲批的交易限額,為其所申報的全年入息的十倍。於交易限額獲批後不久,並在2021年1月22日至27日期間,該三名客戶動用該等限額進行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從中獲利380萬元至530萬元不等,但是該等交易與其中兩名客戶的財務狀況並不相稱。
根據紀律行動聲明,該三名客戶在2021年1月22日至25日以相對較低平均價格買入一公司股份,股價恰好於2021年1月26日收市時,在沒有公司所處行業的明顯利好消息下,急升至較高價格水平。 三人同日於2021年1月27日下午開市後一分鐘內以相對較高平均價格賣出全部有關上市公司股份,股價亦恰好在幾分鐘後急瀉68%。直至當日下午交易時段完結前及在翌日,有關公司股價進一步急挫,並於隨後數月繼續維持相對較低價格水平。 該等交易合共佔有關上市公司分別在2021年1月22日、25日及27日的每日成交額的46%、52%及30%。 名泰富未有及時藉書面列明審查所得及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所發現的情況。證監會形容,該三名客戶進行的交易亦呈現可疑特徵,理應引起名泰富對潛在市場失當行為及洗錢的合理懷疑。
證監會認為,名泰富沒有維持有效的政策及程序,以確保信貸風險獲得適當的管理,亦沒有維持有效的持續監察系統,以識別、查驗及報告可疑交易模式,違反《操守準則》以及其他有關風險管理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
證監會認為,名泰富的缺失可歸因於黃在關鍵時間沒有履行她作為名泰富的負責人員兼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表示:「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絕不能盲目跟從公司股東或控權人的指令。在面對不尋常或可疑的要求時,負責人員應有獨立的判斷,並在適當情況下進行盡職審查,然後方可應要求而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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