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不時有新盤因不同原因延遲入伙,銷監局近日發出《給業界的提醒》,當中提到,為提高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如賣方察覺需根據買賣合約的相關強製性條文,延後預計關鍵日期以完成發展項目/期數,賣方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主動與認可人士展開有關延期的討論,而賣方亦須於認可人士批予延期後,根據買賣合約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向買方提供有關延期證明書的文本,如在認可人士批予延期時出售發展項目/期數的指明住宅物業,賣方也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更新經檢視的售樓說明書所載的預計關鍵日期(毋須等到三個月期間屆滿),以及在該發展項目/期數其後的廣告載列經更新的預計關鍵日期。
另該局又指,注意到有賣方在開售前加設銷售地點或更改銷售地點,該局稱,根據《條例》第 47(1)條的規定,賣方在經修改的銷售安排供公眾閱覽最少三日後,方可要約出售新增的指明住宅物業或在地點A採用其他經修改的銷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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