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及金融管理局發出「有關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聯合通函」,取代原有2018年1月由證監會的通函。兩家監管機構提到,由於零售投資者不大可能理解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風險,因此中介人分銷時會被視為複雜產品,故限定銷售予專業投資者及進行知識評估。他們強調,投資者經中介人參與虛擬資產買賣時,只能存入及提取法定貨幣,並要給予客戶警告聲明。當局會給予現行經營者給予6個月過渡期,以符合最新要求。
根據「聯合通函」,在界定中介人分銷虛擬資產產品或相關衍生產品時,在零售投資者不大理解當中風險下,會界定有關銷售產品為複雜產品,因此只限於銷售予專業投資者,及要做好知識評估,並要確保客戶有足夠淨資產履約。至於少數獲准在證監會指明並在受規管平台買賣的虛擬資產,就算無須限定銷售予專業投資者,中介人亦須進行知識評估,了解產品的風險及監管情況,及遵守個別司法區的銷售限制。在替客戶進行槓桿交易時,更應該向客戶就相關期貨合約,給予警告聲明。
「聯合通函」更指,持1號牌的中介人如要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只可與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合作,並限於向現有客戶提供服務,不應代客戶向平台轉發交易指示或持有客戶資產。同時更只能只將客戶的投資組合中少於10%的總資產價值,投資於虛擬資產。持4號牌提供意見及諮詢服務者,亦限於向現有客戶提供服務。當局同時限定中介人在操作時,只許讓客戶存入及提取法定貨幣。若提供虛擬資產管理服務者,須遵守9號牌的規管要求。日後擬提供管理服務者,更應通知證監會及金管局。對於已提供服務者,兩個監管機構會給予6個月過渡期。未提供服務者,則要符合今次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