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提醒,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將於2023年3月20日實施,如投資者還未回覆其中介人有關同意轉交客戶身分信息的要求,應盡快作出回應。
根據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香港的資料私隱法例(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介人須向個人客戶取得明示同意,以便向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提交相關的客戶身分信息。有關信息會以加密方式儲存在數據資料庫內,而只有證監會及聯交所的獲授權人員方可查取。中介人普遍已就取得上述同意及更新客戶身分信息,向客戶提出了要求。
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實施後,如個人投資者未有提供所需同意,便只可在聯交所出售他們現時持有的證券,而不得買入證券。
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女士表示,「推出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符合國際做法。各監管機構將能夠實時掌握證券買賣指令的投資者身分信息。毫無疑問,這將大大增強我們的市場監察能力,促進市場廉潔穩健,並提升投資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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