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交易所發出制裁及指令,因應新明中國(2699)主席陳承守等多名董事,未有在2016年度及2017年度為處於財困的附屬公司重慶新明提供貸款及違約等事宜匯報董事會,加上相關董事在過程中存在利益衝突,致其未能夠採取措施維護自己權益。該集團因此錄得約4940萬元減值虧損,聯交所因此譴責有關董事,並且要求有關董事接受合規培訓。
今次聯交所對陳承守、新明中國執行董事豐慈招及非執行董事高巧琴判罰,事緣新明中國一間附屬公司重慶新明置業,在2016年2月初面臨現金周轉困難,無法籌集資金,陳承守既作為重慶新明董事,因此提出透過陳、高兩夫婦的私人公司新明集團,代表重慶新明籌集資金,新明集團據此向若干私人投資者尋求貸款,但貸款實際上由重慶新明使用。
新明集團最終在2016年3至6月代表重慶新明取得貸款1.78億元人民幣並獲還款,但是基於後者財困依然,陳承守再於同年8月至翌年1月向相關投資者取得額外貸款3.235億元人民幣,重慶新明則僅能在2016年8至12月償還部份貸款1.05億元人民幣。
到翌年一月份,重慶新明由於延期還款,貸款人要求追收年息相當於24%的違約利息,但是重慶新明不同意並拒付違約息,並要求新明集團與貸款人協商。事隔一年並到2018年初,貸款人派出敵意收債人到重慶新明的辦公室,要求立即償還未償還貸款。陳為確保重慶新明業務不受干擾,他旗下的新明集團在未有通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下逕自代重慶新明還本付違約息。
重慶新明最終只向上市公司償還貸款餘下本金,卻未有償還違約息。豐慈招則按陳的建議,在重慶新明的財務報表中將新明集團支付給貸款人的違約利息列作「其他應收款項」,但是依據不明,並於2020年12月底年結在賬目上將「其他應收款項」作減值虧損安排,涉資4940萬元人民幣。
該所稱,陳、豐、高在今次個案中,既存在利益衝突,亦沒有將貸款或貸款人的違約利息要求告知其他董事,亦沒有定期供董事會傳閱的更新資訊中提供有關貸款的資料。無論重慶新明和新明集團均沒有保留貸款協議的副本。新明中國在2016年及2017年度財務報表中也沒有反映有關貸款。聯交所因此判罰,除了譴責三人,亦要求陳需接受18小時關於監管及法律議題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豐、高則要各自完成15小時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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