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向金利豐證券發出限制通知書,禁止金利豐處理或處置某上市法團的董事會成員帳戶內所持有的若干資產,因該名人士涉嫌干犯失當行為和違反他作為董事的職責。證監會續指,金利豐並非證監會今次的調查對象,公司亦已配合證監會的調查,有關限制通知書對金利豐的其他客戶並沒有影響。
證監會稱,有關限制通知書禁止金利豐,於未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同意的情况下,處置或處理,輔助、慫使或促致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或處理該帳戶內的若干資產(以該通知書所述明的款額為限)。若金利豐接獲任何與上述指明的限制有關的指示,亦須通知證監會。
證監會認為,發出有關限制通知書以保存該帳戶內的資產屬必要的做法,從而確保有資金應付法庭在證監會可能展開的法律程序中或會作出的任何命令,以及就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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