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終身禁止海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海納資產)的負責人員吳家順重投業界並處以罰款170萬元,原因是他粉飾海納資產的財政資源和對兩隻基金管理不善。
證監會發現,吳家順在海納資產呈交牌照申請時開始粉飾該公司的財政資源。他透過粉飾海納資產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速動資金,誤導證監會致使其相信該公司已符合獲發牌照的財務要求。為海納資產取得牌照後,吳在向證監會呈交的財務申報表內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掩飾海納資產無法在34個月內維持300萬元的規定速動資金的情况,從而繼續假裝海納資產在2017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間擁有充足的速動資金。
證監會亦發現,海納資產作為投資管理人,對兩隻基金管理不善,嚴重危害基金投資者的利益,而吳則在關鍵時間負責為兩隻基金作出投資決定。
利益衝突及風險管理方面,證監會指出,在上述其中一隻基金中,海納資產將其絕大部分資產投資於由吳控制的公司所發行的債權證。如此一來,海納資產沒有避免利益衝突和妥善地管理該基金的風險,導致吳以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向自己發放貸款。海納資產亦促使該基金投資於似乎是為了推高該基金的資產淨值而設立的兩份債權證。
在授權範圍內進行投資、基金資產的安全問題及估值方面,證監會指出,在另一隻基金中,海納資產沒有妥善保障該基金的資產,並允許吳最終為一己私利而從該基金提取部分投資者的認購款項。此外,海納資產既沒有確保該基金的投資符合其闡明的投資目標,亦沒有確保該基金的資產獲估值及妥善地記帳。
證監會認為,海納資產的粉飾活動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財政資源規則》)及《操守準則》,從而危害市場的廉潔穩健。海納資產對基金管理不善,違反了《基金經理操守準則》,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證監會認為,海納資產的監管違規行為乃歸因於吳沒有履行他作為該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兼負責人員的職責,包括沒有確保海納資產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因此,吳的不誠實行為構成對法律及遵守規例的公然漠視。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的相關情况,包括,吳粉飾海納資產速動資金狀況的行為嚴重,反映他完全漠視《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該規則乃維護市場投資者利益的重大法定保障措施;海納資產的粉飾活動在該公司申請證監會牌照時開始,一直持續至證監會發出限制通知書為止;吳以不誠實的態度行事,並對該兩隻基金的投資者進行剝削;吳從其中一隻基金的認購所得款項中獲利170萬元,或因其他理由而無法就該款項作出交代;有需要將吳逐出業界,以保障投資大眾;及吳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Christopher Wilson)表示,「證監會曾就管理私人基金及委託帳戶方面的缺失及操守不達標的情况發出通函,而海納資產的監管違規行為凸顯了該通函所載述的問題」。
魏弘福續說,「為了維持投資者對香港金融市場的信心並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證監會將充分運用所掌握的權力和工具,就資產管理公司及其高級管理層未有遵守適用的監管規定的行為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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