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388)公布,引入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諮詢總結作出多項修訂,包括機構專業投資者人數下調為至少20名、取消投票權與股份贖回權掛鈎要求、整體權證攤薄上限增至50%,以及放寬獨立第三方PIPE投資的規模,改為因應不同規模的SPAC併購目標而設置不同門檻,最低百分比介乎7.5%至25%,若議定估值高於100億元可視乎具體情況考慮豁免。
是次諮詢總結亦保留多項原有要求,包括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SPAC證券、集資規模金至少為10億元、SPAC發起人須有至少一名持有證監會第6類或第9類牌照等。
聯交所表示,共收到90份來自多個不同界別對新上市機制諮詢的非重複回應意見,回應人士包括SPAC發起人、專業團體、投資管理公司、企業融資公司及個人,大多數建議均獲逾八成有表明意見的回應人士支持。新規則將於明年1月1日起生效。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港交所專注吸引高質的SPAC市場,機制設計了一個監管框架,有助控制複雜的SPAC架構中每一個環節的風險,同時保持SPAC整體機制在商業上的吸引力。她續指,SPAC是傳統上市申請以外的一個選擇,而非取代傳統的上市程序,兩者各有所長,並無優劣之分。
其他報道
Tesla競爭對手Rivian盤前急挫一成 料今年產量不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