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政府因應博彩法修法,因此在行政法規上,尋求統一規範,最新提交《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旨在對博彩公司、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業務規範。在今次法案內,明確要求博彩中介人或合作人須取得准照,亦只可向一間博彩企業提供服務,合同亦須經政府核准。另澳門政府透露,擬進一步檢討法律,優化博彩信貸業務運作。
法案亦規定,禁止中介人、合作人或管理公司自行招攬或接受博彩者,或其他博彩實體現金、籌碼或其他款項的存款。同時新增「不法接受存款罪」,觸犯者可判處二至五年徒刑。同時,政府提到,在修改《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俗稱博彩法),及今次提交《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之外,擬優化博彩信貸業務環境,並有意檢討《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在規管賭枱底等不法活動同時,進一步完善監管。
根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最初文本要求,博彩中介及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合作人,及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者,須在管理合同有效期內維持適當資格。博彩中介公司的資本要求為1000萬澳門元,50%或以上要由澳門永久居民持股。博彩中介人可以收取佣金方式,向一間博介提供服務,但禁止透過未經許可的其他人從事業務、與博企按賭收分成、向博企承包地方經營,甚至接收存款。博彩中介合同須以書面定立,連同合作人名單要交由經濟財政司批准。
按照該法案,博彩監察協調局須於每年11月30日,訂定每一承批公司可與訂立博彩中介合同的博彩中介數目上限。管理公司方面,若股權有5%或以上變動,及主要負責人有變,須預先獲經濟財政司批准。如犯事者為不合規範的法人,可處罰款每日250至1.5萬澳門元,最高可判罰600日至700日罰金,甚至被勒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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