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匯局公布,一家上市公司的核數師未能獲得充分適當的證據來評估因收購而產生的商譽計量和減值估算,以致被收購方公允價值被誇大,而所採用與業務計劃相關的某些關鍵指標並不合理,亦缺乏理據支持,減值評估亦未根據規定考慮歸屬於非控股權益的商譽。財匯局指出,核數師未能識別導致重大錯報的上述事項,發出了不適當的無保留意見。
財匯局稱,核數師任命了一名估值師審查被收購方的公允價值。調查發現,該審查並無書面協議,核數師專家在審查中亦未處理上述商譽減值評估的問題。核數師亦沒有在核數師專家的工作中識別出這些缺失。
核數師並無就現金產生單位之公允價值減去棄置成本,以及其使用價值取得證據,根據規定,這兩個金額中較高者為用作減值評估的可收回金額。此外,核數師未能恰當理解或應用適用的財務匯報準則,以及在評估現金產生單位的可收回金額時採取適當的專業懷疑態度。
有關個案由兩間監管機構於2017年12月及2019年5月轉介至該局,該局隨後於2018年7月12日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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