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今日公告,早前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妨礙證監會執行搜查令的黃敬凱罪名成立,是首宗被判罪成的個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2條,監禁兩個星期,以及判罰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表示,今天的判刑帶出強烈而清晰的訊息,就是妨礙執行搜查令的行為嚴重損害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任何人故意妨礙證監會人員履行職責,屬干犯嚴重罪行,本會堅決對這些犯罪者採取法律行動。
黃敬凱與《香港投資日報》創辦人、以開投資講座起家的全職股票炒家同名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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