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發布《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規定延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以進一步加強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管理,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
按照規定,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幹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10年;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幹部以外的離職人員,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3年延長至5年,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2年延長至4年。將從嚴審核的範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另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機構要對離職人員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價格公平性、清理真實性等做充分核查,證監會對有關工作核查。制度執行中,證券交易所向擬上市企業、中介機構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讀和引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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