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市委員會發公告,譴責中國環保能源(0986)前執行董事項亮,違反於2017年7月31日訂立的和解協議。並聲明,聯交所認為,項亮不適合出任聯交所上市或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
根據該和解協議,項亮接受上市委員會作出的指令,同意於有關和解協議的新聞稿刊發後90日內,完成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及董事職責的24小時培訓。
委員會指,項亮於2018年12月6日透過律師向上市部表示不會完成培訓。儘管可能會受進一步紀律行動,項亮仍拒絕完成培訓,且並未提供任何合理理由。其後項亮沒有回覆聯交所的信函或向聯交所提交任何書面資料,亦缺席聆訊。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裁定項亮違反和解協議及上市委員會指令。
上市委員會認同上市部的陳述,裁定項亮在未有任何合理理由下拒絕培訓,是公然漠視上市委員會指令及和解協議,證明項亮不具備上市發行人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品格或操守,違反上市規則的合適性規定,因此認為,其不適合出任聯交所上市或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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