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去年引入開放式基金公司制度,證監會今日指出,注意到部分公司面臨實際操作問題,因此將就部分調整作出諮詢。證監會建議,修改《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容許持1號牌中介人在符合若干規定的前提下,擔任私人開放式基金的保管人。另外,建議將私人開放式基金的投資範圍擴大至涵蓋貸款,及香港私人公司的股份及債權證。有關規定或可通過修訂《守則》即時生效。
部分持1號牌中介人要擔任開放式基金保管人的前提包括,持牌中介人不受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條件所限;若中介為持牌法團,需符合1000萬元最低繳足股本及300萬元速度資金最低數額的資本規定;該私人開放式基金在任何時候都是該中介人的第1類受規管活動客戶;該中介必須獨立於投資經理。
證監會同時建議,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引入新條文,並對《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作出附帶修訂,以便於海外公司基金採用開放式基金結構將註冊地轉移至香港。此外,亦建議在《規則》中引入新規,要求開放式基金須備存實益股東登記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