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對瑞興全球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譴責及罰款150萬元,原因是它在台灣分銷投資基金及提供投資建議時,沒有確保其遵守適用的法律及規例,及沒有充分監督其代表所進行的業務活動以確保該等法律及規例獲得遵守。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2015年8月,就瑞興全球於2005年至2014年期間,在沒有取得事先核准的情況下於台灣分銷境外投資基金及提供投資建議,違反了台灣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對其前擁有人處以罰款。
證監會調查發現,瑞興全球的持牌代表在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間曾在台灣營運和執行銷售職能,及向客戶分銷投資產品。瑞興全球不但沒有確保其遵守台灣的適用法律及規例,亦沒有充分監督其代表,使證監會關注到其是否為持牌法團的適當人選。
證監會於2014年1月向中介人發出一份通函,提醒他們在經營跨境業務時須負有的責任,包括確保所有相關法律及規例獲得遵守的重要性。證監會認為,中介人在經營受規管活動業務時的可靠性,建基於他們有否遵守適用的法律及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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