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對有人針對證監會多項仍在進行的調查有關的搜查行動申請司法覆核一事,原訟法庭已駁回有關申請。有關調查涉及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涉嫌違規行為。
上述司法覆核申請由張家豪、陶恒明、陶龍生、杜文財及溫偉麟單獨及同時提出。他們就兩名裁判官在2018年7月發出的搜查令提出反對,理由是有關搜查令因欠缺具體性而屬不合法或無效。
上述人士亦指,證監會依據有關搜查令檢取數碼裝置,持續扣押這些裝置,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發出通知以要求交出電郵或這些裝置或電郵帳戶的密碼,也屬不合法,並侵擾了他們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私隱權。
法官在駁回上述人士申請的判決書中表示,搜查令清楚地授權證監會檢取數碼裝置。考慮到今時今日資料及數據產生、傳送及儲存於數碼裝置的方式,《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文件”或“紀錄”的字眼不應作狹義的解釋。
判決書又指,私隱權並不是絕對的。檢取及扣押數碼裝置是與合法目的有關連的合理行動,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並沒有超過合理地必要的範圍,就現時個案的事實而言也沒有對五名申請人造成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法官又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賦權,可要求申請人就載有或相當可能載有與證監會調查有關的資料的電郵帳戶及數碼裝置提供接達途徑,即使有關電郵帳戶及數碼裝置相當可能亦載有與證監會調查無關的其他個人或私人材料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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