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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反對企業WVR 大公司具財務資源收購股權

據本報獲取資料,美國大型基金貝萊德亦在諮詢回應中反對港交所(0388)提議的企業不同投票權(WVR)架構。貝萊德表示,將不同投票權擴大至企業股東,引入額外的投票權失調風險,加深了對「一股一票」原則的損害,另一方面,企業WVR將十分複雜,交易所想要通過監管來降低風險,將很有可能失敗。

貝萊德表示,企業票權的特權根本屬「不必要」。該基金解釋,企業股東持有50%以上股權就可控股,而企業WVR要求母公司持有30%以上股權,巨企往往也有豐厚的財務資源,因此控股所須的剩餘股份,完全可通過其本身的財務資源取得,也不需要港交所批出特權。

貝萊德指,假設交易所選擇繼續推進企業WVR,對公司要求、投資者保障、最低股權、日落條款等設計均有意見。貝萊德認為,合資格採用WVR的公司,應在過去3年內均擁有30%股權,上市後擁有40%股權;而非交易所提議的上市前兩年擁有10%,上市後擁有30%。

貝萊德續指,在企業股東擁有40%股權的情況下,允許其擁有每股1.5票就已足夠。

至於「日落條款」,貝萊德則表示,交易所提出的10年期限太長,5年為合適的期限。貝萊德認為,「日落」後該公司理應已形成成熟的商業模式,不需要再依賴「生態圈」中的企業股東。不過,從全體股東利益的角度出發,也應向他們提供延續企業WVR的選項,但每次延期不宜超過兩年。

貝萊德意見一表睇:

1.反對企業WVR,大企業已可以通過收購取得控制權

2.子公司上市前3年企業股東應擁有最少30%股權,上市後擁有最少40%股權

3.每股最多1.5票

4.僅允許巨企在其1間子公司擁有企業WVR票權

5.「日落條款」縮短為5年

6.「日落」後理應不再續期,若要延期則每次兩年

7.僅在企業WVR股東及個人WVR股東均不具備主要投票權,或兩者無關連利益時,才允許兩種特權在同一間公司中並行

8.設置投資者保障,如由獨立股東批准關聯交易、以「一股一票」披露投票結果、若企業股東控制權發生改變,由獨立股東投票決定是否繼續批准其不同投票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