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東區裁判法院今天裁定前持牌人劉天佑,因向該會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6萬元,以及被命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據知,劉天佑在2017年8月在向證監會申請2個牌照時,未有披露自己為其他監管或刑事調查機構的調查對象。同時,他成為證監會持牌人後,於2018年3月向證監會呈交周年牌照申報表,並聲明資料並無更改,但事實是他於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2月28日這段相關的申報期內,曾被控一項刑事罪行,並且仍在接受調查。另外,劉天佑亦沒有在與針對他的刑事和紀律處分程序相關的事件發生後的七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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