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發局發表文章,建議跨境理財通在初步運作成熟後,透過以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s)方式,使跨境理財通可投資於在香港註冊成立、獲證監會認可並投資於證監會認可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UCITS)基金產品。
金發局董事會成員丁晨和行政總監區景麟撰文,指出在2015年推出的中港基金互認,截至今年3月有29隻香港基金被批准北向銷售,源自內地投資者的管理資產規模(AUM)為144億元人民幣(下同),50隻內地基金獲准在香港銷售,源自香港投資者的AUM為3.74億元。業界一直認為制度尚有進一步的發展空間,歸因於基金互認制度中關於合資格基金須在香港設立和運作;管理人須在香港註冊及經營,且未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等限制。
金發局指出,過去有不少案例,於非本地轄區註冊成立的基金在出現違規風險時,監管機構因司法轄區限制造成跨境執法困難,相信短期內跨境理財通延續基金互認對於投資產品註冊成立地點為香港的限制,仍是現階段最切合實際的選擇。
金發局指出,各界對於理財通初期產品應為「風險較低、相對簡單的投資產品」有普遍共識,在監管機構和各方累積足夠運作經驗之後,則可以考慮如何進一步發揮香港基金業的優勢,例如香港基金有較豐富的UCITS基金選擇,屆時可以考慮以基金中的基金方式,在香港註冊成立基金,投資於證監會認可UCITS基金的產品。除有助於豐富理財通的產品範圍,並能令各地監管機構和投資者循序漸進地熟悉海外市場規則和慣例。在時機成熟後,亦可長遠考慮納入證監會認可的UCITS基金,或乃至針對高淨值及成熟投資者的私人財富管理產品。
另外,非槓桿的股票市場指數ETF具有低成本、分散風險的特性,金發局建議可納入首批合資格產品。由於理財通將以銀行為客戶和產品的入口,可以確保在理財通開通初期,投資者的交易和認購可以在銀行層面完成。
金發局又建議,可參照CEPA對於降低專業人士進入對方市場門檻的安排,為財富管理從業者提供更便利的資格認可考試和程序。更進一步,未來可以考慮以合資格理財通產品為基礎的專門牌照管理,使持此類牌照的從業者的從業範圍與產品銷售地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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