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就高盛亞洲於2012及2013年協助涉及轟動全球「一馬弊案」的一馬公司(1MDB)發行合共65億美元債券,當中有26億美元被挪用,高盛亞洲管理層監督、風險、合規及打擊洗錢等監控方面犯有嚴重失誤和缺失,裁定譴責高盛亞洲及罰款3.5億美元(約27.1億港元),是證監會歷來罰款金額最高的單一個案。
證監會指,1MDB債券由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安排及包銷,但實際工作是由高盛旗下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交易團隊成員進行,有關交易所產生的收入亦由高盛位於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實體分享。不過,以香港為基地的高盛亞洲作為該行在亞洲的合規及監控中心,於三次債券發售的發起、批准、執行及銷售過程中參與度非常高。高盛亞洲最終自有關債券發售所產生的5.67億美元總收入中獲得37%(金額為2.1億美元),在高盛旗下各個分公司中佔最大的份額。
因此,證監會認為,高盛亞洲欠缺充分監控措施,以在日常運作中監察職員和偵測失當行為,並在與1MDB債券發售有關的多項預警跡象未獲適當審查,以及在有關預警跡象尚未得到滿意答案時,便容許該等發售繼續進行。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表示,一馬弊案反映金融中介人若參與橫跨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交易,必須設立嚴謹的內部監控措施及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維護其業務誠信,避免客戶遭遇欺詐及其他不誠實的行為。他表示,在1MDB個案中,「高盛亞洲遠遠落後於持牌中介人理應達到的標準,結果不僅因自身的缺失導致聲譽受損,同時還令證券業蒙羞」。
證監會提及,1MDB債券交易是由在時任高盛亞洲負責人員兼投行部合夥董事總經理Tim Leissner為高盛取得。Leissner於2018年8月承認美國司法部所提出、針對他串謀洗錢及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刑事控罪,承認曾與馬來西亞籍金融家劉特佐及其他人士串謀,向馬來西亞及阿布札比官員支付賄款和回扣,為高盛取得及保持來自1MDB的業務,包括該等債券發售。
證監會調查發現,Leissner實質上可自由掌控該等1MDB 債券發售的執行,因而令他得以在未經充分質詢的情況下,向高盛提供具誤導性的資料或向其隱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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