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出席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發言,表示正準備相關法例,並爭取於二月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待立法工作完成後,有關安排將由2020/21課稅年度起適用。新例為在香港營運的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
所謂附帶權益,有別於其他管理費或酬金,是與私募基金投資表現掛鈎的回報,一般而言會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時間的投資後,才會分發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僱員,性質有別於固定的管理費用,具有一定風險,與資產增值類同。
許正宇表示,今次建議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僱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但有關附帶權益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方可獲得稅務寬減,其中包括,為了防止稅務寬減遭濫用,基金必須事先獲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核證,以確定該基金確實進行私募投資;而基金亦須符合持續監察的機制;附帶權益必須衍生自私人公司交易;以及基金管理公司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符合實質活動要求,以符合國際稅務標準,即每年在香港僱用稅務局局長認為足夠數目的全職合資格僱員(平均最少兩名僱員);及每年在香港有足夠的營運開支(最少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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