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擬對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串通等行為,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若沒有違法所得,則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至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將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現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於2010年修訂,市監總局在昨日公布的修訂徵意見稿,新增電子商務平台的價格違法行為,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利用大數據、演算法等技術,根據消費者偏好、交易習慣,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設置不同價格(內地俗稱「殺熟」)。
目前《反壟斷法》主要針對具市場支配地位的公司,是次的行政處罰修訂則訂明沒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平台,通過補貼等低於成本價傾銷,可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0.1%至0.5%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此外,市監總局修改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哄抬價格等罰則,將10萬元至50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金額,改為違法行為期間的銷售額1%至10%,亦加入針對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組織的操縱市場價格行為等罰則。
去年12月,阿里巴巴(9988)被市監局立案調查,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出現「二選一」壟斷行為,罰款182.28億元(人民幣,下同)(約216.29億港元),相當於2019年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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