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氏企業(2266)自2017年2月上市後,事隔4年半後,有聲稱曾經協助該集團上市前工作的財務顧問陳志雄入稟高等法院,狀告黎氏企業、該集團主席黎英萬及行政總裁黎鳴山兩父子。他直指黎氏一方有違與他在2017年1月之間的口頭協議,沒有在公司上市後履約向他撥付上市新股的37.5%,有關股份相當於黎氏9.375%股權。他按當年上市價計算,向黎氏追討4312.5萬元等值費用,因此入稟追討。
黎氏今日收市報0.5元,市值只餘2億元,原告陳志雄入稟追討的費用,相當於黎氏的市值之21.56%,並遠超該集團手持的現金2201.8萬澳門元的水平。根據入稟狀指,陳志雄聲稱,早於2016年12月黎英萬父子已經向他提到,就黎氏上市前的準備工作,提供顧問服務,並謂雙方在2017年1月達成口頭協議。根據該口頭協議,黎氏會在落實上市後,將新發行的1億股轉讓其中37.5%予陳氏作為報酬。陳志雄在入稟狀中表示,已經就黎氏上市做了所需的所有工作。當時黎氏最終以每股1.15元,發行1億股新股上市。
不過陳志雄指出,黎氏未有如口頭協議轉讓股份給他,到2018年5月份他更要求黎氏履約卻遭拒,到今年5月5日他經律師行發信要求黎氏賠償損失。他按黎氏當年上市價1.15元計算,直指當年新發行的1億股之37.5%,價值達到4312.5萬元。因此他入稟追討費用、利息及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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