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匯局公布,一家上市公司未能就兩家被投資方的權益作恰當會計處理,包括就一家被投資方的股本權益的會計處理,以及未有合併一家從事轉介業務的全資子公司,而其核數師亦未能識別重大錯報,對有關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並不恰當。
財匯局指,該公司對被投資方A不具有控制權,被投資方A不應在2013年及2014年的財務報表中作為其子公司進行會計處理,而上市公司有權任命被投資方A的5名董事局成員當中的兩名,證明對被投資方A具有重大影響,因此被投資方A應該自成立起便作為上市公司的聯營公司入賬。
至於被投資方B方面,上市公司於2014年財務報表中未有合併其資產、負債和業績,屬於違反了規定。該局表示,已於2019年要求上市公司通過追溯,調整其即將發布的最新綜合財務報表中的期初餘額和比較數據來糾正錯報。該上市公司隨後被除牌,此後未發布任何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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