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修訂部分《證券及期貨條例》相關內容,其中包括建議將俗稱「回水令」、涉及證監會可根據條例針對受規管人士,申請作出包括還原交易等補救及其他命令的213條條例有效範圍擴大;一旦落實建議,意味日後即使不涉上市公司股份交易、招股書失實等問題,也可能被納入被要求「回水」範圍。
證監會表示,現有的《證券及期貨條例》213條存在局限,例如當某受規管人士分別根據第194或196條,被裁定犯上失當行為或並非留任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時,除非行為同時亦構成違反213條文規定或條件,否則證監會將無法根據該條文,要求相關人士作出補救措施。
此外,文件同時建議修訂條例,使證監會能夠處理在香港作出涉及境外上市證券的內幕交易,以及在其他地方作出涉及香港上市證券的內幕交易,並適用於有關證券的衍生工具;另一修訂建議,則是釐清《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3)(k)條的豁免,使擬只出售予專業投資者的投資產品的廣告,在未經證監會認可的情況下,僅可向事先已獲中介人透過其「認識你的客戶(KYC)」及相關程序識別為專業投資者的專業投資者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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