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發出紀律行動聲明,對中國新城市商業發展(1321)及該集團四名董事展開紀律行動,四名董事包括執行董事兼首席執行官施南路、前執行董事董水校、前執行董事金妮及非執行董事兼主席施中安。該所指出,個案涉及於2014年至今年4月期間,該集團多次向其控股股東集團提供經常性貸款,但是未能遵守規定,去披露該等須予公布及/或關連的交易。
根據披露,中國新城市商業發展曾於2015年、2019年及2020年財政年度,從控股股東集團的應收額,均高於應付上市公司的金額。儘管上市公司已於2014年至2021年度年報披露應收及應付該控股股東集團的金額,卻直至今年4月28日才刊發有關該等貸款的公告。除施中安外,所有該等董事均參與批准部分或全部該等貸款。上市公司承認就該等貸款未有遵守規定,例如發布公告或通函,尋求股東批准非常重大收購,甚至對發行人資產的運用或濫用向發行人負責等條文。
根據紀律行動,聯交所要求招令該集團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及第14A章的規定的內部監控措施;提出要求施南路、金妮及及施中安須於90日內完成21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以下有關董事職責、《企業管治守則》、《上市規則》第14章及第14A章的規定等內容,培訓時間不少於3小時;及董水校日後若要再獲委任為任何上市公司董事,先決條件是完成21小時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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