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行發布關於《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通知,當中釐清「北向互換通」初期可交易標的為利率互換產品,報價、交易及結算幣種為人民幣。
《辦法》共有23條,除了定義互換通及投資範圍,亦涉及境內外投資者準入要求,北向互換通境外投資者應符合人行要求並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入市備案,境內投資者應簽署互換通報價商協議。
相關基礎設施交易清算安排方面,境內外電子交易平台和清算機構共同向境內外投資者提供交易清算服務。境內外清算機構通過建立特殊風險準備資源和相應違約處置安排控制溢出風險。
至於責任主體義務和職能,境內外投資者和相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應履行交易報告義務,有匯報責任的機構應進行跨境人民幣收支信息申報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基礎設施應履行交易、清算監測職能。
匯兌管理安排方面,使用外匯參與北向互換通交易清算的境外投資者,可在一家香港結算行開立人民幣資金賬戶,用於辦理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相關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北向互換通將實行額度管理,並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整。
最後是監管規則和行政處罰。人行負責監督管理北向互換通,並與相關監管部門建立監管合作安排,防範違法違規活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違反法律法規、《辦法》和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規定的,人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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