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傳媒報道,中國證監會發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和之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管理試行辦法》和配套監管指引主要有三方面變化:一是完善負面清單。按照最小、必要原則,聚焦重大境內合規問題,完善不得境外發行上市的情形,把應由投資者自主判斷的事項交給市場,不對境外上市額外設置門檻和條件。二是科學劃定監管范圍。確認間接境外上市的標準,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合理界定,在減少監管盲區的同時避免監管泛化。三是細化備案程序要求。充分考慮境外融資實踐,區分境外發行上市的不同類型,差異化設置備案要求,減輕企業備案負擔。加強備案流程與境外實踐的銜接,完善境外分次發行等境外常見融資行為的備案程序,避免影響企業融資效率。
為保障備案管理平穩有序推進,存量企業不要求立即備案,後續如涉及再融資等備案事項時應按要求備案。已在境外提交有效的境外發行上市申請、未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內企業,可以安排提交備案申請的時點,並應在境外發行上市前完成備案。
中證監指出,對於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監管協同,當局將徵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對滿足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予以備案,支持企業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發展壯大。
自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日起,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場已通過聆訊、美國市場已獲准註冊等,但未完成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給予6個月過渡期;在6個月內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視為存量企業。如上述境內企業在6個月內需重新向境外監管機構履行發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場需重新聆訊等,或6個月內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對於已獲中證監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核准批文的境內企業,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內可繼續推進境外發行上市。核準批文有效期滿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為做好境內上市公司全球存托憑證境外發行上市與對應新增基礎股份發行的銜接,有關全球存托憑證備案事宜另行通知。
其他報道
恒指收市跌267點見1個月低 成交大減26%至不足900億 三大指數連跌3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