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施俊威(男)承認一項於2021年1月向證監會提出的牌照申請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陳述的控罪,今天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
施俊威在其遞交予證監會的牌照申請中,未有披露他曾於2016年4月因受到一項紀律處分而被某監管機構禁止受僱於某行業。
他被判處罰款8000元及繳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證監會要求申請人於申請牌照時,披露完整、真實和準確的資料。否則,其獲發牌的適當人選資格不但可能會受到質疑,同時亦可能構成犯罪。
施俊威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代表持牌法團於2004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間的不同時段內進行受規管活動。他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根據證監會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顯示,符合上述條件,一名名為施俊威的人士,曾於輝立、西證、天大等作為代表/負責人員。
其他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