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批評,旭通控股(01826)兩名董事高雲紅及馮雪蓮違反《收購守則》下有關禁止阻撓行動的規則。證監表示,二人相當程度地參與出售事項,承認違反了《收購守則》,指違規是由於他們對《收購守則》的規定存在疏忽和誤解所致,並同意接受紀律行動。
證監指出,對旭通控股的要約期在Masterveyor Holdings Limited於去年5月13日發表公布時開始。由去年5月27日至年6月1日期間,旭通的全資附屬公司出售了它持有的若干上市證券。鑑於出售事項在要約期內進行,且在匯總計算後屬《上市規則》下的「須予披露交易」,因而構成阻撓行動,須受《收購守則》的規定所約束。
不過,出售事項既沒有取得旭通股東的批准,有關人士亦沒有就須取得股東批准的規定向執行人員尋求豁免,因此明顯地違反了《收購守則》規定。
證監會提醒,有意利用香港證券市場的從業員及人士,不論處境為何,都應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行事,當中包括在有需要時徵詢專業意見。專業顧問應確保其客戶明白及遵守兩份守則。如對兩份守則的適用範圍有任何疑問,應盡早諮詢執行人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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