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宣布,今天就制訂一套適用於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法定協議安排和強制收購機制,以及優化《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適用於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市場行為監管制度,展開為期兩個月的諮詢。
在有關建議下,房託將可透過一套擬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引入的法定協議安排和強制收購機制,以類似於其他上市公司的方式進行私有化及企業重組。有關法定制度亦會為房託的單位持有人提供多項不同保障和保護。此外,根據有關建議,證監會亦會將《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多項市場行為監管制度的適用範圍,明確地延伸至上市集體投資計劃,藉以加強市場的廉潔穩健和投資者的保障。
根據諮詢文件,業界有呼籲引入一套適用於香港房託的法定協議安排和強制收購機制,以利便私有化及其他形式的企業重組,從而提供更清晰的退市選擇及更直接的機制。該會指,目前房託可在遵守《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有關規定的情況下,藉出售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然後取消上市地位及撤銷認可,從而間接進行私有化。
為了應對在先前草擬法例過程中遇到的複雜技術難題,同時在該等制度下維持充分的投資者保障,他們提出若干微調以完善有關建議,主要的建議微調包括將延伸範圍,局限於上市集體投資計劃,而不是涵蓋所有非法團上市實體;及精簡建議的法例修訂,包括將市場行為監管制度下多項責任的焦點,主要放在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管理公司之上。這些措施包括規定必須向單位持有人披露及時和足夠的資料,施加多項投票門檻,以確保須獲佔最少75%的表決權的絕大多數單位持有人批准,容許佔10%或以上的表決權的無利害關係單位持有人阻止計劃通過,以及就這些計劃制訂法院認許機制。因此,房地產基金的單位持有人與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將會享有相若程度的保障。
證監會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蔡鳳儀表示,對房地產基金及上市公司採取相同規管方式,是證監會行之已久的政策。這些優化措施可望促進房地產基金的合併和收購,有助香港建立一個更蓬勃的房地產基金市場,同時亦能加強投資者的保障。證監會邀請公眾於5月27日或之前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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